欧洲法院昨日(13日)为网民的「被遗忘权」开绿灯,裁决Google等搜寻引擎供应商必须应个人要求,在搜寻结果删除被视为不恰当的个人资讯。欧盟司法专员形容这是保护欧盟民众个人私隐的胜利。
欧洲法院是在审理一名西班牙男子要求Google撤除资讯时,作出上述裁决。该男子1998年因拖欠社会保障费用而须拍卖房屋还款。他发现有关新闻报道经过多年后仍可在Google搜寻到,入禀指个人财务问题早已解决,当在Google搜寻其名字时,不应再出现这些信息。
欧洲法院昨指出,作为「资讯控制者」的Google等搜寻引擎若在搜寻结果显示一些个人希望在「一段时间后『被遗忘』的资讯」,便牴触欧盟保护资讯的法律,除非可证明有关资讯涉及公众利益。裁决指,「随时间消逝……显得不恰当、不相关、不再相关或多余」的资讯均应删除,最初属合法刊载的资讯亦包括在内。这意味搜寻器要为搜寻结果连接的内容负上责任,就算那些资讯内容属合法发布,用户也可以「侵犯私隐」为由要求移除。
欧盟内部正就应否确立「被遗忘权」以加强保护公民私隐谈判。支持者欢迎裁决,欧盟司法专员雷丁(Viviane Reding)称它佐证欧洲必须把资讯保护法规由「数码石器时代」带入现代电脑世界。
今次裁决令Google可能面临大量移除个人资讯的要求,增加营运成本。由于欧洲法院等同欧盟最高法院,Google不能上诉。Google称这对搜寻器以至一般网络内容供应商都是「失望的裁决」,需要花时间分析其影响。
论者指出,今次争议突显网络世界言论自由与私隐权的冲突。英国司法部估计,雷丁的「被遗忘权」建议会令拥有大量科技与数据供应企业的英国商界每年损失3.6亿镑,英方强调,任何欧盟新法都不应以牺牲数码经济发展为代价。